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定解除权,能否通过当事人约定事先放弃?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1325人看过

法定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合同救济权利,如果确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预先放弃法定解除权这一规则,其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占优势地位的合同当事人签订不平等合同条款的工具,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中有关预先放弃法定解除权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预先排除法定解除权,其实是将当事人强行且无限期地束缚在一个根本没有任何前途和未来的合同关系中,显然构成对缔约方经济自由的不合理的束缚。就违约解除而言,对于继续性合同关系,当事人始终可以基于重大事由而终止合同,这是避免长期合同演变为对缔约人自由过分束缚的重要法律设计。

综上所述,预先放弃嗣后履行不能之法定解除权,或放弃继续性合同解除权的,或者弃权涉及到消费者保护等其他公共利益时,应属无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