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劳务受到损害这一要件的审查,应当结合劳务活动的性质、行为发生地、提供劳务者行为的目的,以及行为与接受劳务方利益的主客观联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接受劳务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若提供劳务者行为的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与接受劳务方利益有客观联系,属于通常可以预见的合理行为,亦应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
具体而言,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的情形包括:
(1)在从事日常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
(2)在从事接受劳务方指定的临时性工作中受到损害;
(3)在工作环境中接触有害因素而造成损害;
(4)紧急情况下,虽然未经接受劳务方指示但为接受方利益,在所从事的工作中受到损害;
(5)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或者在工作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因工作原因诱发疾病导致死亡;
(6)乘坐接受劳务方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点途中遭受损害;
(7)在接受劳务方安排的住宿地遭受火灾、爆炸等意外伤害;
(8)因工作原因或者接受劳务方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他人侵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供劳务者受到的损害虽与劳务活动的时间、地点具有一定关联,但实际系个人原因或者为个人利益所导致,则应切断劳务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免除接受劳务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