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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何处理?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9日|分类:抵押担保 |2326人看过

《民法典》第412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设立并不以转移占有为要件,因此抵押财产上设立抵押权后,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仍由抵押人行使,由此而产生的孳息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该孳息。但若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如果抵押财产的孳息仍为抵押人收取,则会使抵押人为收取孳息而拖延处理抵押财产,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此时剥夺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利,有利于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抵押权,也能够充分发挥抵押财产担保债权受偿的功能。依此法律规定,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孳息

法律规定中所用的表述是“扣押”,笔者认为实务中应当理解为对被执行财产广义上的控制措施,即包含查封在内的其它控制措施均应“扩展”理解为法条本身表述的“扣押”范畴。适用于不动产抵押的情形,应将“扣押”扩大解释为“查封”等保全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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