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
《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
《民法典》第107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