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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带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的,能否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4日|分类:拆迁安置 |2548人看过

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54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56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59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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