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9条、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当然无效;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的行为,需经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
未成年人给游戏大额充值的行为,当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短时间大额充值也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所以,其行为存在效力瑕疵。只要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事后不同意、不追认,那么,未成年人给游戏大额充值的行为均属无效,依法有权要求游戏公司退款,游戏公司也应当将充值金额予以退还。
《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实名制”要求任何人玩游戏均需进行实名注册登记。若实名注册登记的是未成年人,则应推定进行游戏充值行为的是未成年人本人,除非游戏公司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并非未成年人行为。若实名注册登记的是成年人,则应推定进行游戏充值的是成年人,此时,证明是未成年人进行游戏充值的举证责任由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承担。因此,未成年人通过自己实名注册登记的账号给游戏充值的情况比较简单,但未成年人通过父母的手机和游戏账号玩游戏的,要求游戏公司返还充值的钱款时,就需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确实是未成年人进行充值的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