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单方降薪,只有与员工协商调整,或者按照法定方式经过协商和告知程序后方可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享有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依据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自主用工管理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时间和薪资待遇。
此外,因工作时间及薪酬待遇是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法律规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履行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缩短工作时间、降低薪资、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达成一致方案和意见。同时,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的方案和意见,因涉及员工切身利益,还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布或告知。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达成的方案和意见,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且仅适用于疫情期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尽可能减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压力、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