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220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可以说是以法律形式赋予紧急情况下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权,又克以了其紧急救助义务。既免除了医护人员在面临紧急情况下左右为难的尴尬,又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
此外,医疗属于非常专业的领域,不是买卖普通商品那样简单,是否抢救患者,如何抢救患者应该由具有医疗知识与专业分析、判断能力的医护人员决定,而非交给属于“门外汉”的家属,否则就会出现悖逆人之常情的极端事件。即便是患者本人,有时也不能决定自己是否应该被抢救,如自杀的患者被送医时,医院不能以“患者想结束生命”为由不予抢救,由此,不能以患者家属的同意与否决定患者的生死。
因而,民法典的规定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这可谓让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吃了定心丸,也符合朴素的是非观、善恶观和正义观。进而减少患者亲属的不当干预,让医护人员在关键时刻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判断,为抢救患者赢得时间,也让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得以有效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