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
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可根据双方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由一方向对方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