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95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的认定,关键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究竟是本约合同还是预约合同,应当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判断,如果明确约定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即使合同的内容符合本约合同的内容,也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成立于本约合同之前,其目的在于缔结本约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存在牵连关系,但预约合同的成立不以本约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对于预约合同中经协商一致认定的本约内容,将来签订的本约合同应予直接确认,其他事项则有待订立本约合同时继续磋商。
由于预约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均有保证“本约”有效签订之价值,因此两者有颇多相似之处,且预约明显处于本约的缔约阶段,很容易让人误以为违反预约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该条直接规定违反预约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