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退休,但有证据证明确因误工减少收入的,仍能主张误工费损失。
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考量受害人能否主张误工损失的主要因素是受害人是否因不能正常工作而造成预期财产利益损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定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我国现行制度所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在大部分情况下,老年人不再以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其主要生活来源为国家发放的养老金或子女等亲属支付的赡养费用等。
但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且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的现实, 机械地以受害人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判断其是否存在误工减少的收入,既不合法亦不合情理。
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是否存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结合受害人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及平时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等情况来综合判断。如果事故发生有固定收入,受伤后被停发“工资”,符合因误工减少收入的情形,因此误工费损失之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1179条UI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