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所面临的疫情或承受的具体防控措施对合同的履行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与企业履行合同障碍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企业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构成的不可抗力致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企业还可主张解除合同。
在适用不可抗力时有两点应当注意:第一,一般而言,鉴于款项支付的行为具有便利性,通常不受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故企业的无法依约履行合同的行为通常指非金钱债务的履行行为。第二,企业应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企业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如果企业所面临的疫情或承受的具体防控措施对合同的履行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则符合“情势变更”条件。此时,企业可以与对方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