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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前收回仓储物的,是有有权要求对方退还部分仓储费?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554人看过

  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915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因此,法律在赋予存货人提前提取货物权利的同时,又要求其不得主张减收费用,这是意思自治、公平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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