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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拖欠款项,债权人能否起诉合伙人?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3256人看过

       

答案是肯定。

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0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第104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是有权起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合伙债务的,但前提是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才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对债务清偿上存在顺序性的规定,先由合伙企业以自由财产承担承担,后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从内部责任分配上,如果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所偿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自身应当承担份额(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按实缴比例)的,有权向企业内的其他合伙人追偿。

另外,在诉讼程序和当事人地位上,债权人不得绕开合伙企业直接起诉合伙人,即不能单列合伙人为被告,可以将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了合伙企业的并获得胜诉判决了,则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则可向法院追加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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