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姜某某一案的律师意见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我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姜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一、姜某某不是本案的主犯,且本人素无前科,无劣迹,其本人也是受他人诱骗的受害者,当时姜某某是翟某某联系介绍来xx的,并且当时说是来旅游的,来了后也是在上级的安排下分享了一下自己的事,而且姜某某只上交了49800元,没有发展过下线,也没有收过其他人一分钱。
二、根据本案证据材料以及xx人民法院(2018)晋0922刑初140号、(2019)晋09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xx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可以证实,姜某某在“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发展层级中他仅仅是最低的等级A级,他在本案中仅仅是被安排分享了一下成长经验,他不承担组织中的联系接待、管理协调、布置会场、收取费用、主持会议等主要职责,他在涉案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同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告人王某、杨某某、宋某某是一样的,同时他在该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次于已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而且姜某某在到案后一直能够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认罪认罚的主观意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法律规定,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意见,请公诉机关审查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白俊杰
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4月10日
白俊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