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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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树籽等与冯艳飞等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作者:白俊杰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8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584次举报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忻中民终字第10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树籽,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师熔宛,曾用名师建宇,学生,天津东丽区职业教育中心就读。

法定代理人谢树籽,基本情况同上。系师熔宛奶奶。

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清亮。

法定代理人谢树籽,基本情况同上。系师清亮奶奶。

谢树籽、师熔宛、师清亮共同委托代理人师红云,农民。系谢树籽女儿。

谢树籽、师熔宛、师清亮共同委托代理人岳美琴,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艳飞,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五台县台城镇河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存年,村委主任。

上诉人谢树籽、师熔宛、师清亮与被上诉人冯艳飞,原审被告五台县台城镇河东村民委员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树籽、师熔宛、师清亮的委托代理人师红云、岳美琴,被上诉冯艳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原审被告五台县台城镇河东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存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退还上诉人谢树籽、师熔宛、师清亮。

审判长  连林梅

审判员  王旭瑞

审判员  杨 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燕


白俊杰律师,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山西省青法协副会长,山西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忻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忻州市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1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