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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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离婚纠纷案民事案

发布者:白俊杰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6日 7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五台县台城镇东龙泉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xx,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五台县台城镇东龙泉村人,农民。

上诉人王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xx与石xx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王xx收受石xx彩礼款13000元,双方订婚后即同居生活。双方于2000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12月补办结婚登手续。同居后,双方关系正常,先后生育一女一子,一女石x婷,2001年7月11日出生,现辍学随王xx生活;一子石x鑫,2006年农历7月4日出生,现亦辍学随王xx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在现居宅院内建有三间东平房,三间西平房。2014年春置有摩托一辆,买价4200元,2012年10月置有电动车一辆,买价3500元,有共同存款20000元。2014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王xx离开家中外出打工,与石xx分居。

原审法院认为,王xx与石xx从同居到结婚直至现在,共同生活十五、六年时间,并生育一双子女,置有一定共同财产,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王xx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据证实。但石xx对王xx指出的一些过错行为应本着有则改之的原则,认真反思,努力改正,争取对方的谅解,这样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造成子女辍学的不良后果,一方面应争取和解,另一方面应努力尽快让孩子重返校园。双方以暂不离婚为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王xx与石xx离婚。

判后,上诉人王xx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xx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居时才18岁,对婚姻大事根本不懂,婚前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间被上诉人不体谅上诉人,经常辱骂上诉人,经常殴打上诉人,上诉人为了孩子一再忍耐。2014年上诉人离家出走后,被上诉人也没有管过上诉人,双方没有和好可能,上诉人坚决要求离婚。

被上诉人未到庭且未作答辩。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结婚已十五年之久,且育有一子一女,更应当珍视共同建立的幸福家庭,共同生活过程中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及时化解。在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双方应齐心协力共同克服。双方当事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从有利于家庭和谐角度出发,原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是适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建新

审判员  田青苗

审判员  梁晓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一勤


白俊杰律师,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山西省青法协副会长,山西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忻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忻州市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1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