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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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县某村民委员会因与白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者:白俊杰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5日 6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台县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白x冰,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X清,男,五台县台城镇西富村人,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X文,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五台县台城镇西马村人,干部。

上诉人五台县某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白X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台县某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白x冰及委托代理人白俊杰、董X清,被上诉人白X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白X文的住宅小二楼位于五台县台城镇西富村和平小区,该房屋所在处原为圈马沟,始建于1994年,1997年入住,系砖混结构的多户连体排房小二楼,东西排列居巷内最西头,房屋为庭院式住宅,单门独户,院内有正房及南房。正房为一幢地下一层地上二层楼房,北邻白恋香,东至周林义,西南面至西富村新建住宅楼。西山墙外侧原为耕地,近年来西富村委进行新农村建设在此处新建了住宅楼。原告于2013年5月发现自己的房屋出现裂缝,后裂缝逐渐加大。原告遂找被告西富村委协商,并在2014年1月13日委托山西省五台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受损原因、房屋危险性及房屋受损价格进行鉴定。2014年2月1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为:白X文楼房出现沉降裂缝的原因是由于该楼房西山墙一侧下雨积水长时间大量渗入地基和地下室所致。该楼房现已失去安全可靠性及抗震能力,其承重结构承载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C级即局部危房。建议采用加固措施最为有效。房屋受损价格为:110739元。原告白X文支付鉴定费10000元。原告持该司法鉴定书向被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方认为原告委托山西省五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非经法院委托,程序不合法,鉴定不科学,调查不全面,鉴定结论不能成立,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该中心又委托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争议的受损房屋的受损原因及受损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14年9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为:1、白X文房屋受损原因:因西富村在建新农村楼房时,将耕地进行了填土,地坪提高,护坡的自重荷载大,护坡内的土方自然下沉,带动了白X文房屋的地基,产生不均匀下沉,且西外墙原为土地面排水,排水坡度小,长时间的积水渗入白X文房屋基础下,使地下室出现渗水现象,形成积水,墙体裂缝加大。2、白X文房屋修复费用为59084.05元。被告支付鉴定费24000元。2014年7月18日原告白X文认为由于上述房屋受损的实际情况,导致该房屋较受损前大量贬值,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本院再次委托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又委托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争议的受损房屋进行房屋贬值价格鉴定。2014年9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为:白X文受损房屋贬值价值为76042元。原告支付鉴定费9000元。审理中,原告根据司法鉴定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要求被告按照山西省五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房屋损失数额及后来司法鉴定作出的受损房屋贬值价值鉴定数额赔偿,即由原起诉的赔偿金额120739元增加至196781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鉴定费,而且在庭审中提出两次鉴定意见均认为房屋受损是因被告方排水不畅造成的,要求被告排除隐患,以防以后损害的发生。庭审中,被告方辩称,房屋受损是事实,但经对当时施工人员了解,该房屋是建在垫起的土沟基础之上,本身地基就不实,其它相邻住户也有地基下沉现象,其次被告方在新建楼房之前所在地面是村民的耕地,比原告的院面高1.5米左右,而且在被告建房时,为防止雨水流失,造成小二楼住户房屋受损,在征得附近住户同意后,在双方之间建了排水渠,并硬化,且在水渠旁还建有挡土墙,故我方认为该损失被告方不予赔偿。针对上述辩解,被告方提供该村委会村民代表的情况反映,该村村民高X清、张X云、张X生的证明材料,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有关证人也未出庭作证。另在庭审中被告方申请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出庭,原告对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房屋损失数额鉴定有异议,认为损失数额少,对受损房屋贬值鉴定无异议,被告对山西家豪的两份鉴定均有异议,但原被告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被告方支出鉴定人员出庭费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白X文房屋受损的事实存在,双方均认可。关于房屋受损的原因,本院委托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由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该房屋受损原因及受损修复费用的鉴定意见及对受损房屋所作的房屋贬值价值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当事人虽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上述两鉴定意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主张房屋修复费用鉴定应依山西省五台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为准,因该鉴定是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程序不规范,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方提供的相关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白X文房屋受损与被告西富村委建新农村楼房有因果关系,而且因房屋受损造成了房屋的贬值,故被告西富村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白X文房屋修复费用及房屋贬值损失。至于原告方在审理中提出应当排除排水隐患,防止以后损害发生的主张,因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故为防止日后损害事实继续发生,应尽可能地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做好防水渗漏,有效排水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为:一、被告五台县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白X文受损房屋修复费用59084.05元。二、被告五台县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白X文受损房屋贬值损失费76042元。案件受理费4234元,被告西富村委负担3003元,原告白X文负担1231元,鉴定费43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2000元,由被告西富村委负担35000元,原告白X文负担10000元。

上诉人五台县某村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被上诉人的房屋受损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上诉人在新建楼房之前所在地面是村民们的耕地,比上诉人的院面高出1.5米,上诉人为了防止工程上的土渣和雨水给被上诉人造成影响,已经进行了防护措施,不会导致被上诉人的房屋受损。2、山西家豪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信,因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不符合实际情况。3、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房屋贬值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白X文答辩称,2011年被告开发上述相邻耕地新建住宅楼,将所建住宅楼院面提高到与原告楼房二层地面同一平面。形成较大落差,西面工地地下雨积水通过西山墙地基大量雨水渗入原告宅院基础,地下室形成积水,造成地基及墙体遭到不同程度受损,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经司法鉴定与上诉人新建楼房有因果联系,系上诉人修建行为造成。本案两次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一审法院依据司法鉴定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白X文房屋受损事实属实,并经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与上诉人新建新农村楼房存在因果联系。上诉人上诉主张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正确,因无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司法鉴定判决五台县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白X文受损房屋修复费用及受损房屋贬值损失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3元,由上诉人五台县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连林梅

审判员  王旭瑞

审判员  杨 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霍圆源


白俊杰律师,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山西省青法协副会长,山西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忻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忻州市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1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