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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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史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白俊杰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2日 5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大学生村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萍,五台县台城镇人民政府职工。

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X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X、被上诉人史X萍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五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上诉人郑X。

审判长  孙建新

审判员  田青苗

审判员  梁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蕾


白俊杰律师,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山西省青法协副会长,山西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忻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忻州市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1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