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白俊杰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2日 5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大学生村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萍,五台县台城镇人民政府职工。
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X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X、被上诉人史X萍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五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上诉人郑X。
审判长 孙建新
审判员 田青苗
审判员 梁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