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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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五台县XX村民委员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白俊杰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8日 4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X,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师XX,曾用名师某,学生,天津东丽区就读。

法定代理人谢XX,基本情况同上。系师XX奶奶。

上诉人(原审被告)师XX乙。

法定代理人谢XX,基本情况同上。系师XX乙奶奶。

谢XX、师XX、师XX乙共同委托代理人师XX丙,农民。系谢XX女儿。

谢XX、师XX、师XX乙共同委托代理人岳美琴,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五台县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村委主任。

上诉人谢XX、师XX、师XX乙与被上诉人冯XX,原审被告五台县XX村民委员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XX、师XX、师XX乙的委托代理人师XX丙、岳美琴,被上诉冯XX及其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原审被告五台县X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退还上诉人谢XX、师XX、师XX乙。

审判长  连林梅

审判员  王旭瑞

审判员  杨 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燕


白俊杰律师,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山西省青法协副会长,山西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忻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忻州市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1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