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白俊杰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8日 4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X,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师XX,曾用名师某,学生,天津东丽区就读。
法定代理人谢XX,基本情况同上。系师XX奶奶。
上诉人(原审被告)师XX乙。
法定代理人谢XX,基本情况同上。系师XX乙奶奶。
谢XX、师XX、师XX乙共同委托代理人师XX丙,农民。系谢XX女儿。
谢XX、师XX、师XX乙共同委托代理人岳美琴,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五台县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村委主任。
上诉人谢XX、师XX、师XX乙与被上诉人冯XX,原审被告五台县XX村民委员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XX、师XX、师XX乙的委托代理人师XX丙、岳美琴,被上诉冯XX及其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原审被告五台县X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退还上诉人谢XX、师XX、师XX乙。
审判长 连林梅
审判员 王旭瑞
审判员 杨 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