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定雇佣关系的,二审律师代理成功改判承揽关系
案件案情回顾:
被上诉人陈在某区劳务市场“等活”从事力工工作,上诉人李到劳务市场招人进行“扣窗户”和挖简易下水井,即时商谈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并指定工作场所。被上诉人在挖下水井过错中,因自身携带电锯,操作不当,自身严重近视等原因导致被上诉人手臂受伤,九级伤残。一审法院按照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陈雇佣关系判决上诉人李承担全部赔偿60%责任赔偿,赔偿额为10万余元。
上诉人李不服一审判决,联系本律师,签订委托手续,代理上诉人李二审上诉。
本律师代理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本案,认为本案不应为雇佣关系而为承揽法律关系。从陈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向李交付工作成果,由李给付报酬的情形来看,双方之间形成的系承揽关系,陈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对此李一方并无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责任划分有误。
二审法院支持了本律师代理意见,将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赔偿责任由60%责任改判为30%责任,赔偿额为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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