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嵩岩事务所接受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司法局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陈*盗窃罪案件的第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为了履行辩护指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阅案卷材料、庭前会见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这一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就被告人量刑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陈*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是天生聋哑人,对事物的辨别、分析能力差,且文化程度地,就业难,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同时对于聋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4.条规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希望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陈*自身情况,依法减轻处罚。
第二,有坦白情节,依法从宽处罚。
2015年6月25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新工地派出所《破案经过》指出“陈*2015年5月27日押解回齐齐哈尔市,又交代了犯罪嫌疑人徐灵凤个人信息,我所工作人员得此信息后立即对徐灵凤进行网上通缉。”证明被告人陈*在被捕后除主动供述自己罪行,还积极坦白主要犯罪嫌疑人徐灵凤信息,并且正是由于陈*提供的信息,办案机关才抓捕到犯罪嫌疑人徐灵凤。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2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4)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希望人民法院考虑被告人陈*坦白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属于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陈*在多次盗窃中,只是负责把风,掩护,没有一次是自己实施偷盗。其次,被告人陈*在多次分赃中,都是分得很少的,在27路公交车上盗窃的3300元,被告人陈*分得500元;在9路公交车上盗窃的600元,被告人陈*分得100元;在15路公交车上盗窃的苹果6手机卖3000元,被告人陈*分得500元。最后,在总金额认定上,对被告人陈*盗窃金额认定也是三个人中最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第9.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2)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希望人民法院考虑该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被告人陈*刑事处罚。
第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希望法院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深知自己犯罪,在被逮捕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数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第13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O%以下。”希望人民法院考虑被告人该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结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希望人民法院考虑上述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被告人处罚,判决被告人一年以内有期徒刑,给被告人改过自新机会,尽早自食其力,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
王小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