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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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要不要发工资及该如何发放工资

发布者:杨宝潮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652人看过

        2020年新年是所有人都会深刻记住的一年,因为在这个新年里,所有人经历了一起特殊的“战斗”,那就是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涉及到了方方面面以及所有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为了阻断疫情的扩散和传播,很多的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在停工防控,但是作为企业老总和员工都在考虑和担心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停工期间公司要不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呢?在这里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杨宝潮律师就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与大家交流一下:

首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停工企业是要支付员工工资的,但要具体问题具体考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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