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二)举证责任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原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当对其主张的劳动关系成立或生效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诉讼证据清单
请求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提供下列诉讼证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提供书面劳动合同
或者其他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文件,如入职协议书等。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可提供如下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证明;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
(四)其他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对于工资发放记录的举证责任限于两年之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