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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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案件中如何应对对方的“假章抗辩”?

发布者:杨宝潮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9日|分类:工程建筑 |723人看过


基本案情:

曹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与大发公司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自大发公司处采购钢材。合同约定了定价方式、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期、交货地点方式、运输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加盖“A公司合同专用章”,曹某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

签订合同后,曹某给付大发公司金额1万元、付款人为A公司的转账支票,2013年4月7日,该转账支票已经承兑,A公司支付了该款。后因拖欠钢材款,大发公司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为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否应对原告履行涉案合同的货款负有给付义务。

在庭审中A公司以公章是假的为由,不认可该合同。虽然A公司始终对涉案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等书证中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公章以及法人印章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A公司在二审中庭审中自认涉案合同标的物的送达地点即为其所承揽的项目,被告曹某挂靠其公司实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加之1万元的现金支票是按照曹某指示给付原告,因此不难认定曹某签字构成了表见代理。

 

案件结果:

两审法院均确认A公司系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理应向被原告支付所欠的货款。

 

本案要点:

实践中,建筑工程市场乱象丛生,大多存在挂靠情形。经常会出现合同公章与企业备案公章不一致的事实,发生纠纷后通常会出现以公章虚假抗辩。

因此,律师建议在订立合同时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比如本案原告订立合同时就要求货款从公司名下支付一笔的措施就在本案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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