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敏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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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拒赔——请看律师如何取胜,最后让保险公司乖乖理赔

发布者:杜敏芝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6日|分类:保险理赔 |578人看过

   随着炎热天气的到来,夏日里的复杂天气为不少车主增添了烦恼。暴雨天车辆进水,高温天车辆自燃,夏季的天气总会给不少车主带来烦心事。去年的“艾利”台风,给台州带来了强降雨天气,黄岩西门立交桥附近,由于路面的排水不畅,导致积水,部份地方水深半米以上,很多车辆被淹,车辆突然熄火,车主纷纷向保险公司报案,可接下来的事情让车主头痛不已,保险公司的回复是:车辆没保涉水险,保险公司拒赔?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先来研究一下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份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泥石流。在免责条款中有一条: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强势一方,当它们利用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霸王条款”便产生了。对于格式条款出现矛盾时,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公司要按照有利于车主的解释来理赔。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应当明确说明。

   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免责条款如何提请对方注意?《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对免责条款如何说明?《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上述二点,保险公司不得不乖乖地作出理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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