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老板与周女士结婚已逾二十载,夫妻俩分别经营了两家公司。
谁承想,两年后,程老板与周女士离婚了。周女士手持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程老板的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并且要求程老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向工程业务员转账的代垫金额与借条中的借款金额一致,借条中载明的借款用途与工程业务员向周女士出具的代付确认函中的工程费用亦能够相互印证。程老板及其公司在周女士代垫款项后出具借条,是事后对借款事实的确认。
法院判决:思明法判决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偿还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程老板就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且出具借条法院在认定“婚内借款”时考虑到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通常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
一方面,人民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不会仅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会在综合考虑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后再加以妥善处理。因此“婚内借条”也不一定有效!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夫妻之间因为开玩笑或哄对方开心而出具借条,因为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借条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二、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借款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若离婚时双方未对该借款进行处理,离婚后该借条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赵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