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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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判决书

发布者:赵丽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4日 1496人看过 举报

2022-07-04

律师观点分析

事发经过:

通过朋友介绍,原告当事人找到赵丽律师,请求打一场借款纠纷的官司。赵丽律师通过与原告多次沟通,了解到2015年XX月XX日,被告XX因做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XXXX借款XXXX万元。同日,原告XXXX向被告XX支付现金XXXX万元,并出具相关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未果。在沟通中,赵丽律师注意到原告老实本分、怯懦善良、胆小脸皮薄;而被告法律意识强,且见多识广,能言善辩。

为不打草惊蛇,赵丽律师教当事人如何取证,然后再起诉。

代理过程及结果:

赵丽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多次与委托人沟通,查阅了本案相似案例,准备充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X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XX返还原告借款XXXX万元及利息(利息以XXXX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

XXXX1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XX月XXXX日,被告XX因做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XXXX万元,被告XXXX1系保证人。2015年XX月XXXX日,被告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成讼,

被告XXXX1辩称,其与被告XX系朋友关系,是在其担保情况下向被告许XXXX向原告借款的。

被告XXX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诉讼中,原告XXXX为证明其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XXXX现金(XXXX0000.00)XX拾XX万元整XX 担保人XXXX1.2015年XX月XXXX号”,2、原告XXXX中的中国XXXX银行卡号为622...的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一份,显示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支取现金XX0000元。3、被告XX的中国XX银行卡号为622交易流水一份,显示该账户分别于2015年XX月XXXX日及XX月XXXX日有多笔大额钱款进账。4、二被告的短信聊天截屏,显示被告XXXX1向被告XX催要案涉的XXXX0000元钱款一事。原告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属实,借款后二被告未向原告返还过借款。被告XXXX1对此无异议。诉讼中,经本院经被告XXXX1核实,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为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现因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而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保护。被告XX借原告XXXX钱款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的二被告书写的借条、原告的中国XX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被告XX的交易流水及二被告的短信聊天截屏为证。原告与被告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作为借款出借人,在向被告XX交付借款后,被告XX应返还借款。被告XXX向原告返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许XXXX返还借款XXXX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由于借条中未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返还过利息,则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XXXX1的承担责任问题,由于借条出具时间为2015年,而未约定还款时间,应适用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且诉讼中本院向被告XXXX1核实,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为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则原告请求被告XXXX1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X1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被告XX进行追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由于

借条中未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返还过利息,则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王X的承担责任问题,由于借条出具时间为2015年,而未约定还款时间,应适用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且诉讼中本院向被告王X核实,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为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则原告请求被告王X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被告许XXXX进行追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XXX借款XXXX0000元。被告XXXX1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二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许XXXX、王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丽律师,女,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执业至今已17年,诚信敬业、法律功底深厚、善思善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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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720********65 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