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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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加工及“欠条”纠纷

发布者:赵丽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322人看过 举报

2022-05-23

律师观点分析

事发经过:

通过朋友介绍,当事人找到赵丽律师,请求打一场加工合同纠纷的官司。

赵丽律师通过与Y多次沟通,了解到Y和J系远房亲戚,为J长期加工低密度聚乙烯。因系亲戚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一直按照口头约定,Y为J加工低密度聚乙烯,年底进行结算。至2020年3月XX日之前双方进行结算:J尚欠Y加工费X万元,但没有打欠条,直到同年5月14日,在Y的多次要求下,J给Y书写欠条一份“今欠Y加工费X万元。2020年5月XX日”。后因J一直推脱还款,双方成诉。

在沟通中,赵丽律师了解到Y老实本分、怯懦善良、胆小脸皮薄;而J系精明的商人,法律意识强,且见多识广,能言善辩。因J向Y书写的欠条“今欠Y加工费X万元。2020年5月XX日”,书写欠款时间不确定,Y说欠款X万元系2020年3月XX日前的加工费,J辩称因为欠条的时间是5月xx日书写形成的,欠款8万元系2020年5月XX日前的加工费。

判决结果:

通过艰难的7次判决、裁定,最终维护了Y的最大利益。非常感谢当事人对赵丽律师的信任和支持,一直让赵丽律师代理该系列案件。

赵丽律师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亲属之间因身份关系往往产生较强的信任,故在签订合同或书写欠条款时欠缺保留凭证的意识,甚至碍于亲情,合同及欠条当时连基本的书面凭证都没有出具,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所以亲戚之间加工、欠款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1、要了解对方的人品、信誉。对人品不好信誉不高的人,宁愿事先得罪,也不事后惹麻烦后悔。

2、立据,俗话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这是双方发生关系的必要前提和依据,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3、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A、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B、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因什么原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截止到什么时候的欠款,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C、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

4、合同或欠条或其他事项涂改时一定要注意在错误的数字或字体上画一条线(注意划掉时要看清原来错的数字或字体,不要划的什么也看不清楚),写上正确的数字或字体,并签上姓名。重审判决“J签字时有一定的数额存在,如一概不予认定,对Y明显不公…经当庭释明并征求双方意见,本院依据公平原则,对涂改部分酌情支持”,且法院对于涂改的认定将7月X日8X件仅认定为2X件(少认定60件)、9月1X日8X件仅认定为3X件(少认定50件)、 9月2X日的9X件认定为1X件(少认定70件)、10月4日5X件认定为5X件(少认定9件)等等,虽然该判决对Y不利,但由于Y的涂改不规范,自己的实际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5、守时,无论有多大的理由,都应及时还款,如确有困难,一定要向对方说明,取得谅解,千万不能赖账和躲避。否则,就会使自己身败名裂,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代理思路:

一、对于“加工件数有涂改、未签名”的都不予认定,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

1、Y提供的加工清单中“涂改”都是在Y和J核对加工件数后进行的涂改,不是Y私自、擅自涂改的。

5月18号的x的“X”改成规范的“X”;6月5号的x在Y和J核对后涂改为“8X”的位置稍微靠下,而6月11号xx件的“件”字的位置稍微向下一点,印证6月5号的涂改 “xx”不是Y私自涂改的,是双方核对后的结果。7月5号的明显可以看出“8X”改成“8X”,还少了2件。其他涂改的也是如此现象,说明涂改是双方核对后的结果,不是Y私自、擅自涂改的。

虽然有涂改、未签名的现象,但Y肯定是向J加工并送货了,不能不顾Y加工、送货的事实,全盘否定Y加工、送货的事实,是不符合实际的,对Y也是不公平的(发回重审后的判决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该观点“重审判决:J签字时有一定的数额存在,如一概不予认定,对Y明显不公”)。

2、Y文化水平不高,不经常写字,写字也不是很规范。从Y提交的证据上看,Y对加工日期也有涂改现象。而且Y在开庭笔录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上签字时,Y也有写错涂改现象。

3、对于J辩称的9月30日xx件未签名的,实际是J将签名写的比较大,包含了9月2X号、9月2X号和9月3X号这三天的。退一步说,即使9月30号没有签名,J在10月X号、10月X号签字的时候,从来没有对9月3X号的件数和皮数提出异议,说明J是认可的。对于10月1X号、10月17号虽然没有J签字,但J在10月1X号、10月2X号签字时,也从来没有对10月1X号、10月1X号的件数和皮数提出异议,说明J也是认可的。对于10月2X号送的xx件皮xx,虽然没有J签名,但Y在微信上已告知J,且还告知送的货放在J家的位置。法院不予认定,是错误的(发回重审后的判决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该观点)。

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以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对Y要求J返还多送的货物的折价款不予审理,狭义的理解加工承担合同,既违反法律规定,又程序违法,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Y的诉累。

三、一审判决完全认可J的辩称,明显偏袒J,严重侵犯了Y的权益。不仅对Y是不公平的,而且给Y造成巨大损失。

二审发回重审后,因判决书认定方面与事实不符,Y提出上诉,J在Y上诉后也提出上诉。

赵丽律师根据判决内容及事实和法律,提出重审判决的事实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及程序错误,并对J的上诉据理力争,最终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重审判决对于“2020年x月xx日至2020年x月xx日间,Y共从J处拉走塑料废品3XXXX公斤,送回塑料颗粒、“皮”2XXXX公斤,剩余2XXX公斤”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也与已生效判决相矛盾,且未进行举证、质证,更违反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的原则,程序违法。

赵丽律师不仅在法律上进行大量论证,而且也从情理上进行论述,因赵丽律师知道:法官也是人,是有感情的,也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博取法官的同情,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辩论终结后,我转而向法官提出:值得说明的是:J是一个不值得信任之人:首先,J与Y于2020年x月xx日(含当日)根据拉、送货情况已进行了结算,经结算J尚欠Y加工费X万元,为此J给上诉人Y书写 “欠加工费X万元”的欠条。但后来J又辩称“仅结算送货加工费,但对Y拉走未送回的塑料废品没有结算(这种结算方式不仅不符合常理,J自己也是不会同意的)”,并向法院起诉。好在XP法院和ZMD中院火眼金睛,辨识J虚假陈述,驳回了J的起诉和上诉。但重审却偏听偏心,违背事实和法律,将造成Y不仅损失加工费,为J白白加工干活,还要因少送货倒贴J巨额货款。

其次,J与Y于2020年x月xx日(含当日)结算后欠Y加工费x万元。J不仅不按时偿还x万元欠款,J的丈夫H还动手将Y打成轻伤。到目前为止,赔偿也没有到位。

最后,J又不顾送货车自重1xxx公斤的事实,辩称送货车辆自重为1xxx公斤(好在重审判决没有认可);又辩称每吨加工费5xx元(实为5xx元,造成Y损失);又辩称送货未签字(好在重审判决没有认可);辩称涂改系Y私自涂改(造成Y不仅损失加工费,为J白白加工干活一年,还要因少送货倒贴J巨额货款)。

J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准则,也违反了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应依法受到谴责和制裁。

赵丽律师,女,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执业至今已17年,诚信敬业、法律功底深厚、善思善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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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720********65 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