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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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裁定

发布者:赵丽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1258人看过 举报

2022-03-22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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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仅依据“刘XX上

下班需通过施工工地入门处的门禁刷脸设施进行打卡, 应视为

受到原告单位的纪律和制度约束”,就认定XX公司与刘纪

安存在劳动关系,显然是对事实认定错误,对XX公司极大

不公平。由于XX公司将工程的劳务发包给河南省鹏旭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聘用的有关管理、

施工及杂工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也需要通过施工工地门禁刷脸

设施进行打卡,XX公司对工程进行封闭管理,是为了保障

施工人员财产安全和工程顺利开展。二、判决认定“原告提交的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只能证明其将有关劳务清包工

作分包给XX公司,并不能证明刘XX所从事的工作是XX公司

分包的工作内容”,该认定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的合同约定和施工事实,人为割裂劳务分包工程中的清扫整理等

安全、文明、环保施工工作内容要求的事实。刘XX的工作内容

“道路清洗、现场整理、防尘网覆盖等各种杂工”, 是《建设工

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劳务分包单位即XX公司

工作范围的一部分。三、原审判决混淆了“项目管理机构”和“质

量管理网络图”、“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图”的概念和含义, 以“XX

记国为漯河XX城项目二区质量管理和消防管理组员,认定XX记

国系XX公司的员工”是错误的,XX记国系XX公司的委托

代理人。四、原审判决XX公司与刘XX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XX公司没有与刘XX签订

过劳动合同,也没有对刘XX进行劳动管理,更没有为刘XX发

- 3 -过工资,刘XX提供的工资条上显示“XX公司”,工资条的“项

目经理意见:同意支付,XX记国”。刘XX与XX公司没有任

何关系。工资条上显示刘XX的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道路清洗、

现场整理、防尘网覆盖及各种杂工”,也与XX公司与鹏旭

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鹏旭

公司工作内容相符。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及使用法律错误,依法

申请再审。

刘XX、陈XX、刘X、刘XX、刘XX提交意见称,一、

XX公司称“XX记国系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建设

公司没有为刘XX发放过工资,明显与事实不符。在仲裁及一审

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无论XX公司是否将劳务分包给鹏

旭公司,作为XX公司的在该项目的质量管理组组员和安全

(消防)领导小组成员的XX记国应系XX公司的管理人员,

刘XX的工资由XX公司管理人员XX记国核实考勤天数并

签字后发放的。XX公司不能证明XX记国不是其单位员工,

其二审提交的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真实性存疑,

未见原件,打印时间不连贯,均非XX记国在其单位工作期间,不

能证明XX记国不是其单位员工。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XX

记国系XX公司员工的相关证据。XX公司具有雇佣刘XX

的需求。刘XX的工资需由XX公司管理人员XX记国签字核

准,可直接证明刘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

刘XX需要受到XX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约束,其

提供的劳动系XX公司在漯河XX二区建设项目的业务组

成部分,原审并非仅以“刘XX上下班需要通过施工工地入门处

- 4 -的门禁刷脸设施进行打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三、XX建

设公司提交的其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

合同》中约定的提供劳务分包内容不包含刘XX的工作内容。绿

地建设公司称刘XX的工作内容是XX公司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与事实不符。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

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刘XX与XX建设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刘XX与XX公司没

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XX的工资条显示总包单位为“鹏旭公

司漯河XX城项目部”,工作内容为“道路清洗、现场整理、防

尘网覆盖及各种杂工”,工资条上项目经理意见处签字人为XX记

国,被申请人主张XX记国系XX公司的人员,并提供质量管

理网络图、消防管理网络图等证据,显示图表上有XX记国的名字。

XX公司主张XX记国系XX公司人员,并提供了与XX公司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合同附件、XX公司出

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向XX公司支付费用的发票、税票等证据,

显示XX公司将漯河XX项目二区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清包

劳务分包给XX公司,XX记国系XX公司负责承包工程的全权代

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工程分包是正XX现象,在工程管理中建设

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等根据合同约定及工作职责共同对工

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系行业惯例,所有进场人员统一刷卡

管理亦是工地安全管理的方式,仅凭工程项目部的质量管理网络

图、消防管理网络图中相关人员名单并不能显示各自所属的单

位。原审认定在刘XX工资条上签字的XX记国系XX公司工

- 5 -- 6 -

作人员,进而认定刘XX的工资系XX公司发放与相关证据

显示不符,依据不足。再审中应查清刘XX工作内容与XX公司

分包内容的关系、XX记国的身份情况,必要时可追加XX公司为

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综上,XX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

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

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赵丽律师,女,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执业至今已17年,诚信敬业、法律功底深厚、善思善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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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720********65 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