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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78次举报

保全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杜凯律师

保全费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费用属于案件受理费,应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依该《规定》第7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通过向法院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保全担保,请求法院裁定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保全申请人与保险人签署保险合同,并支付保全保险费用购买保险人的保险产品。若保全申请人出现保全错误的情形,被保全人可以此向法院提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全申请人就错误保全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人因与保全申请人事前签署的保险合同而出具承诺愿意承担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保函,被保全人的因保全申请人的错误的保全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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