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公安部门的刑事讯问(西安)
---杜凯律师
【讯问概念】
刑事讯问:公检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查证的过程。
【刑事讯问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办案水平直线提高。但是,仍然在个别地方的办案部门存在讯问内容和过程不规范,讯问语言不规范,讯问记录不规范等问题。例如:讯问时使用不规范的法言法语,使用歧视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甚至采取呵斥、恐吓的方式进行讯问,有的采取虚假许诺诱供逼供的方式进行讯问,甚至采取刑讯逼供及变相刑讯的方式等等。这些都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不规范的审讯方式影响被告人最终对司法公平公正的理解,也没有做到“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
所以,我们需要各种监督方式及各种力量的参与进一步规范审讯方式,使得审讯更加合法合规。
【律师辩护】
侦查学的鼻祖汉斯格罗斯曾说过“希望每个人都能坦白自己的罪行是残忍的至少是不人道的”。弗雷德英博说“人类一般不会主动、自发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期望作案人未经审讯的触动便因良心的折磨而供认罪行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虽然与“沉默权”还有一定差距,但这已经是显著的进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等。因犯罪嫌疑人对于这些法律规定的不明知,以及对于相关公安部门的不规范讯问方式的不清楚,使得犯罪嫌疑人违背自己的内心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虽然我们鼓励犯罪嫌疑人坦白从宽争取从轻处罚,但是,公安部门采取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才符合法治社会的最高要求。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可缺少的一份子,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律师执业道德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讯问的常用方式方法】
公安部门常见的讯问方式方法:
既定有罪法。“知道为什么抓你到这里吗,你的问题我们已经掌握了,我们已经有了调查结果,这是你的同案吧,播放同案的抓捕录像”等,同时在审讯室桌子上放置案件相关物证和资料等。通过这种方式,让犯罪嫌疑人恐惧不安,甚至精神崩溃,感觉自己已经违法犯罪了。
开门见山法。这种方式,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你已经涉嫌构成**罪,我们已经掌握你的相关犯罪证据。用坚定的语言告知犯罪嫌疑人,让其感知已经没有退路了,让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感觉到犯罪事实已经暴露,自己沉默狡辩没有用了,坦白反而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欲擒故纵法。这种方式,通常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事情不大,数量小,这种事情都是法律的擦边球,是你运气差,正好被抓获了,只要将案件如实供述,就能很快办理取保候审等。当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后,一步步确定案件相关事实。
迷踪法。通过掌握的现有证据迷惑性的进行提问,含而不露,隐而不发,让犯罪嫌疑人进入虚拟事实迷惑的认识,将公安掌握的有限证据发挥最大效果,使犯罪嫌疑人暴露自己的犯罪事实。通过犯罪嫌疑人发现证据,并将相关枝节性的证据进行完善。等等
......
【讯问要求】
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第二,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这样侦查人员可以相互监督,防止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等非法审讯行为,有利于依法进行审讯。
第三,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犯罪的具体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
第四,侦查人员在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应当把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五,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作讯问笔录。
第六,讯问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七,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和欺骗的方法。
【讯问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