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否构成所需条件(西安)
---杜凯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被告人家属咨询律师,自己的亲属在某某公司只是一般职员,并不知道公司存在违法诈骗行为,这种情况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吗?也有被告人家属会问,自己的亲属是被骗担任某某公司的职务,或是自己亲属被骗提供了银行卡,现在涉嫌共同诈骗,是否构成?等等。对于这些家属的疑问,是否构成诈骗罪,不能单从一个方面考虑,必须了解全案的情况,掌握被告人所有的行为,及公安部门已经核实的基本证据,才能确定是否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数额作出了具体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隐瞒事实)→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是否构成诈骗罪除考虑以上方面外,还应当考虑:
一 、欺诈内容的提出,欺诈模式形成,是否参与。是否为其他人学习别人的模式,这种模式自己参与的时间,何时熟悉,何时参与其中,何时朦胧感觉其中的问题,何时明确存在欺诈违法情况。
二 、自己的主观认识是什么。是否应当意识到,同案从事的行为涉嫌违法诈骗,是否作为普通人应当认知到自己行为的虚假性,和违法性。
三 、获利情况。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是雇佣,还是劳动关系,获得的报酬是否为正常经营所得。
四 、受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基于什么原因,是否为同案的行为导致的,受害人事后是否要求返还,返还原因是否属于民事范畴,还是非民事范围。双方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调解解决。
五 、......
六 、......
综上所述:诈骗案件属于多发复杂多变类案件,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全案情况综合多方因素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