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纯度低对毒品定罪量刑的影响(西安)
---杜凯律师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根据司法经验,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即使存在毒品含量过低的情况,也不能直接鉴定毒品含量的比例进行折算,应当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时被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但是如果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法官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