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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如何处理(西安)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9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514次举报

赃款赃物如何处理(西安)

---杜凯律师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窒息作出处理。根据该规定,在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应当体现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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