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解除权规定
---杜凯律师
【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违约方有解除权】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杜凯律师进一步分析】
现如今合同成为社会运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律要保证合同诚实守信履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文件对于合同的规定都是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只有守约方有权利解除合同,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但是,现实中却存在合同不能履行,双方都不解决的僵尸合同情况。以往对于这种合同,司法部门想解除但是没有法律依据。民法典对此有这样的规定,可谓是进一步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
我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违约解除制度并不是大陆法系原生的法律制度,它是借鉴了英美法律的效率违约制度。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纳效率违约理论,其能否解除合同的考察标准是“违约行为是否促成社会财富最大化”。
不过,我国的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解除制度,不能简单理解为采纳效率违约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全面履行合同仍然是合同的主要原则。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可以看出,对于特定条件下可以有条件的解除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上规定。
最后,杜凯律师需要指出,虽然民法典对于违约方的解除有了明文规定,但是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仍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当起诉到法院,法官审查认为可能会支持违约方解除请求,这里,法院应当对守约方释明可以提出违约赔偿的反诉,若守约方提出反诉,则在案件中一并处理,如果守约方不提出反诉,法官则应释明,可以另案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