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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贷如何处理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1日分类:离婚浏览:553次举报

离婚时房贷如何处理

---杜凯律师

离婚时房屋按揭贷款未还清在很多离婚案件中都存在,对此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房屋为婚后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这种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房屋按照离婚时市场价值分割,一人一半价值,房屋按揭贷款可以在离婚时一并处理,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支付另一方**元,剩余房屋按揭贷款由房屋所有方继续偿还

第二种情况: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购买,这种情况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婚前夫妻一方购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在离婚分割时,根据法律规定为: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种情况,房屋归产权登记人所有,另一方只能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房屋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自己偿还,和另一方没有关系。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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