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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相关问题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63次举报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相关问题

---杜凯律师

依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

本标准适用范围: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本标准相关术语和定义:

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是指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

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

 ②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是指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动的能力。

包括:进食、更衣、修饰、整理个人卫生、使用日常生活工具、自主外出行走等。

③躯体移动能力是指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是指躯体残疾者因各种损害因素导致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部分或全部永久性丧失。 

⑤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是指精神障碍者因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智力等出现异常,部分或全部丧失料理自己日常生活能力。

护理依赖是指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需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

⑦护理依赖程度是指躯体残疾者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 

⑧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是指躯体残疾者需要他人给予抱、抬、搬、背等帮助。

 ⑨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固定。

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残疾和精神障碍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重的定级。

评定时机

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治疗终结后进行。

②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精神障碍至少经过一年

以上治疗后进行。

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均需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100%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项有三项需要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80%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项有一项需要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50%

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赔偿标准:评残前,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20)。评残后,根据护理级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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