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研究(西安)
---杜凯律师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古罗马法谚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德)罗森贝克
法律必有漏洞(Nonestregulaquinfallet)
【引言】
证据裁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就是指以证据为基础认定案件事实,禁止以证据以外的非理性方法认定事实。《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都体现了这样的精神。罪疑从无是证据裁判的要求之一,也是证据裁判的试金石。
【罪疑从无法律概念】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控诉机关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无罪处理,是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的诉讼原则。
【罪疑从无最新法律要求】
《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二条规定: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常见疑罪从无的情况】
㈠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㈡被告人不供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明链条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要达到以下标准:第一、真实性,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第二关联性,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第三,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四,排他性,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一切案件都应该按照上述标准去衡量,如果达不到此标准,就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去处理。
㈢存在非法证据,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
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收买、欺骗而形成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㈣以主观故意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案件,如果不具备该主观故意,适用疑罪从无。这类犯罪中,对于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是必须的,在定罪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㈤派生犯罪中其“本罪”存在问题的情况。
如果本罪不成立,“派生犯”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处理。所谓派生犯就是在本罪前提和基础上而成立的犯罪,如果本罪存在问题,那么给派生犯的定罪就更存在证明力问题了。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我国刑法有14个罪名在犯罪构成上与其他犯罪之间存在派生关系。洗钱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㈥缺少核心证据的犯罪。
对于每一个案件都应当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因为客观情况,不是每个案件相关的证据都能查实,尤其是一些客观条件差的案件,只能收集尽可能的证据。但是对于有些案件,在因为缺少核心证据的情况下是不能直接定罪的,即使定罪,也要从疑定罪。
㈦ 关键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实质性矛盾。
在定罪量刑的案件中,关键性的证据无矛盾是潜在要求之一,必须对关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有效确定,如果存在无法排除矛盾,就存在不可排除的可能性。此类矛盾如能排除,也就排除了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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