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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西安借贷案件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4次举报


2020年西安借贷案件相关问题研究

 ---杜凯律师

 【引言】

 现如今民间借贷案件频发,相关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借贷案件受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借款合同生效要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借贷合同利息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1、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利息本金来处理。

2、约定诉讼管辖条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执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对出借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可考虑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若发生纠纷,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管辖条款。

3、借贷合同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争议问题】

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在认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性上,司法机关的处理思路也存在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认定和处理结果存在从无效到限制无效再到有效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体来看,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本将企业之间的借贷或变相借贷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而本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52条、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条规定意味着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认定企业借贷无效的做法,从而为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护的空间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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