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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刑法中的逻辑要求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9次举报

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刑法中的逻辑要求

---杜凯律师

原因的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这句话出自美国思想家悉尼.胡克

欧洲大陆有一段著名的民谣:

少了一个铁钉,掉了一个马掌;

掉了一个马掌,失了一匹战马;

失了一匹战马,丢了一个国王;

丢了一个国王,输了一场战争

输了一场战争,亡了一个国家。

从上面的每组因果关系,不能直接得出一个结论,在逻辑上是不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因的原因越多,结果的不必然性就越高。所以说原因的原因的原因不是(结果的)原因

在刑法需要分析确定: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也就是在发生结果的情况下,不仅仅看到直接原告带来的价值,而且要进一步看到间接原因所起到的作用。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其中,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危害结果;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通过介入中间环节间接产生危害结果。无论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均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刑法上直接因果关系必然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有的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也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间接因果关系都能成为刑法规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间接的因果关系中既包括多因一果的关系,即数个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包括中断的因果关系形式,即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观点: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单纯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需要特别慎重,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间接证据的使用进行把握:

第一、没有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每个证据须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具有证明作用。

第二、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及与其他证据的结合所决定的。间接证据的运用不仅取决于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取决于它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

第三、所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后可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在其他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中,因具体案情不同,排他性的证明可能会比较困难,这对证据的要求就更高。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出现证据裂痕,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则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第四、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其中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被推翻了,就必须重新审视整个证据,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支持,就要重新调查,认真研究,直到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如果被告人的辩解具有一定可信度,会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形成有效冲击,影响定案。

杜凯律师进一步分析,从以上刑事案件对间接证据的要求就可以看出,对于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刑法上具有严格的要求,必须要达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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