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
愿意提供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价值贡献奖律师,口碑律师,陕西省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律师
1816666623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故意伤害案件手段特别残忍案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522次举报

     故意伤害案件手段特别残忍案例

---杜凯律师

【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杜凯律师代理真实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陕**刑初***

公诉机关陕西省**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男,********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单元**号,系被害人刘女之子。

诉讼代理人田某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康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号,20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凯,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时许,在西安市****路某某房间内,被告人康某某与其同居女友被害人刘女因怀疑女友出轨发生纠纷,康某某怀恨在心,便用热水子弹头将一壶热水烧开,后泼向正在玩手机的刘女面部及身上,造成刘女面部三级烧伤,全身烧伤面积达到20%。后康某某喝药自杀被民警发现。刘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女系全身多处皮肤烫伤,继发脓毒血症死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诉请判令被告人康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231126元,丧葬费37496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元,合计*****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某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其辩护人还提到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与被害人刘女之间感情纠纷,竟采取用热水毁容的方式报复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性质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依法应予严惩,因考虑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具有坦白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康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根据被告人康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康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元(限判决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姚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书记员 ***

【杜凯律师分析】

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一直主张本案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并立即执行。

因为故意杀人罪比故意伤害罪判刑更重,所以受害人家属有这种想法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刑事案件必须要符合相关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辩护律师抓住案件事发有因,因感情纠纷而引起,并非蓄意而为,主观恶性并没有达到必须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度,而且,被告人康某某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符合酌定从轻的处罚情节,且其是初犯、偶犯。所以请法庭综合认定,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进一步研究】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杜凯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816666623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93.1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0次 (优于98.4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7次 (优于98.9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1813分 (优于99.7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34篇 (优于98.38%的律师)

版权所有:杜凯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09721 昨日访问量:422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