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农村(交通事故死亡标准统一)
---杜凯律师
2020年3月20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了《201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去年陕西省:
1、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98元,比上年增加2779元,增长8.3%;
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514元,比上年增加1548元,增长7.0%;
3、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26元,比上年增加1113元,增长9.9%;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935元,比上年增加864元,增长8.6%;
5、201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暂未公布,2018年陕西省社会平均工资为74993元(折合月平均工资为6249元。)。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以上赔偿项目的计算中涉及到上述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的上述数据的有: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36098元× 20年=721960元
二级伤残为36098元×20年×90%=649764元
三级伤残为36098元×20年×80%=577568元
四级伤残为36098元×20年×70%=505372元
五级伤残为36098元×20年×60%=433176元
六级伤残为36098元×20年×50%=360980元
七级伤残为36098元×20年×40%=288784元
八级伤残为36098元×20年×30%=216588元
九级伤残为36098元×20年×20%=144392元
十级伤残为36098元×20年×10%=72196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12326元× 20年=246520元;
二级伤残为12326元× 20年× 90% =221868元;
三级伤残为12326元× 20年× 80% =197216元;
四级伤残为12326元× 20年×70% =172564元;
五级伤残为12326元× 20年× 60% =147912元;
六级伤残为12326元× 20年× 50% =123260元;
七级伤残为12326元× 20年× 40% =98608元;
八级伤残为12326元× 20年× 30% =73956元;
九级伤残为12326元× 20年× 20% =49304元;
十级伤残为12326元× 20年× 10% =24650元
【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6098元× 20年= 7219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609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6098元×5年= 180490元
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七十条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注:交通事故中城镇农村同命同价,其他人身伤害区分)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附:
《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制定本意见。
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15年 (优于93.26%的律师)
100次 (优于98.47%的律师)
107次 (优于98.96%的律师)
139301分 (优于99.76%的律师)
一天内
3175篇 (优于98.4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