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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如何审查被告人的口供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6次举报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俗称口供)作为法定证据之一,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其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必须高度重视审查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就此提出非常中肯的意见,这样才有利于实现有效辩护。对于被告人口供的相关问题,非常的复杂,笔者无意在这里进行纯理论的探讨,仅从实务的角度,就如何审查被告人的口供,做一些总结。

一、检查被告人的口供是否齐全。案卷证据材料中的提审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记载了历次提审的时间、事由、侦查员姓名、收监或回所时间,有时还附有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辩护人首先应该根据提审证检查被告人的口供是否齐全。

二、审查讯问时间、地点、侦查员签名、被告人签名等基本要素。其中讯问地点是重点。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可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如果侦查人员将其提解到看守所外进行讯问,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注意每次讯问的时间,是否过长,多次讯问的时间是否存在间隔过短,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此外,注意提审人是否是侦查人员,所在的侦查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审查讯问手段的合法性。首先从笔录的记载分析,是否存在诱供、骗供、指供的情况,最为重要的是分析是否存在逼供的情形。但是是否存在逼供,非常难从笔录上进行判断。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还有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涉黑案件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重要取证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一旦被告人提出审讯过程存在非法且符合案件类型符合前述审讯需要录音录像规定的,律师要申请控方提交审讯期间的录音录像,从而判断是否存在逼供。

四、审查口供之间、和其它证据的关系。实践表明,相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司法人员更为关注证据的真实性。辩护律师在审查被告人口供并提出质证意见的时候,一定要高度关注口供的真实性,重点从口供的真实性方面提出质证意见。对于虚假的口供的揭露,笔者总结了3个思路:1、同一份口供之中,是否存在相互矛盾之处;2、多份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之处;3、口供和其它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上面罗列了审查被告人口供的四个思路。对于被告人口供的问题,难度最大的是非法供述的排除问题,这个问题非常的复杂,虽然两高三部颁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据笔者的观察和经验,实践中实施的效果非常的差。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排除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法院往往不同意启动或者启动也流于形式;虽然规定了控方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但是实践中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鉴于种种原因,律师调查办案单位非法取证相关证据的难度非常非常大,排除非法证据的效果也并不理想。更为重要的,司法人员往往更为重视证据的真实性,而相对忽视证据的合法性,所以笔者的经验是对于被告人口供的审查,一定要将大部分精力集中到真实性的审查上;如果存在非法取证,一方面要力求指出其非法性,更加要充分论证因为取证手段缺乏合法性,导致口供虚假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样才可能取得比较好效果,这也是目前刑事辩护中一个非常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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