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再审的条件: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3)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4)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即视为撤销。
再审中,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