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的竞价
---杜凯律师
【案例】
原被告于2014年**月**日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李可某,被告李珍某因工作不顺心经常酗酒,酗酒后脾气暴躁,对原告经常无端殴打、辱骂。原告本为了孩子忍气吞声,但是被告变本加厉,在一次家暴中将原告左眼睑部打成深度挫伤,视力下降,无奈,原告向法院起诉。起诉后,经两次调解,被告同意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用。但双方2015年在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佳苑购买的**单元**号房屋,双方都主张归自己所有,一直协商不成,后法院和代理人提出让双方根据自己情况和市场价值对房屋进行竞价,房屋首付款48万元,婚后共同还贷款13.7万元,剩余房贷19.3万元。原告竞价主张房屋不包含房贷为60万元,被告竞价主张房屋不含房贷为70万元。后确定房屋归被告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即35万元。
【杜凯律师分析】
根据本案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都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房屋竞价,出价高的可以得到房子,支付对方一半的房款,当然如果这时一方对得到房子的一方的履行有怀疑,或不信任,法院可以不处理房产,只处理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等一方有支付能力,可以在婚后财产纠纷中解决。也可以像本案原告方要求被告在调解时支付15万元,剩余费用分三年支付完毕。也就是调解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费用按年支付,进行协商处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可以一次性解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婚后财产等所有问题。(这样的优点是双方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开始新的生活,即使有履行问题,之后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多次起诉,当然不同的案件要根据情况确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按揭的,则房子的所有权一般归购房人,另一方可以就婚后增值部分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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