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售卖烟草行为是否为非法经营罪
---杜凯律师
【案例】
20**年**月**日,公安部门联合烟草稽查部门到张莉某的烟酒店内检查,当场查获真假卷烟136条。经某某省烟草检验站和某某烟草局认定,缴获假烟98条。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该店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告人张莉某的丈夫唐某实际经营该店,定罪不应当为非法经营罪。因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要求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本案并不符合。
法院裁判:判处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杜凯律师进一步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年5月6日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足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类情况的处理意见,也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该类情况,不能按照一般此类案件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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