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办社保是一个法定义务,但有企业为减少支出,采用私下与员工签订所谓的“自愿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协议,规避处罚。也有员工为了眼前利益,主动配合企业。
员工自愿与企业签署的“自愿不参加养老保险协议”是否有效?杜凯律师认为:不管员工是自愿还是“被自愿”,该协议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协议。缴纳养老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员工的一个私下协议来豁免企业的法律责任,凡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都是无效的,所以企业签这个协议属无效协议。
对于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来说,短期来看,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即本人缴费工资的8%,可以不用缴了,拿着现钱比较实惠。但实际上,企业也节省了本该支付的员工工资总额10%的养老保险费用。从长远来说,员工的养老权益会受损,吃亏的还是员工。
杜律师提醒员工,企业违反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滞纳金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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