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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法鉴定报告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0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809次举报


 会计司法鉴定报告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杜凯律师

 【刑事证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人;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鉴定意见分析】

 鉴定意见属于刑事案件证据的一种,是否能作为判案依据,还要根据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确定。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重新鉴定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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