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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起诉(二)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4日分类:拆迁浏览:367次举报


拆迁公告起诉(二)

---杜凯律师

【引言】

拆迁征收纠纷首先要进行确定的就是拆迁公告的合法性,因为很多拆迁案件,政府部门不会公布拆迁安置补偿决定,所以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安置补偿决定进行复议和起诉。对于拆迁公告是否能起诉,则必须考虑以下几点: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当然很多拆迁案件中存在,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的部门发布拆迁公告的情况)。第二,拆迁公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指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第三,拆迁公告对拆迁关系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产生或已经产生实质的影响。对于具备以上几点的公告是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起诉拆迁公告案例】

张某为西安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村某组村民,20*****日某某区某某管理委员会张贴公告,指出“对西安某某工业园规划范围内某某村开展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张某家庭所在的房屋被列入搬迁范围,是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张某认为拆迁公告存在以下问题,遂向法院起诉,1 、实施主体违法。2 、发布程序违法。3 、制定内容违法。4 、……。张某向法院起诉诉求:一 、依法撤销西安某某管理委员会于20*****日作出的公告;二 、判处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合法。在一般情况下,在行政机关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土地、房屋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公告通常情况都是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等内容的一般文件,具有送达性质,不具有实质内容,其本身不创设权利和义务。

但是如果政府在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以公告等形式确定了征收的范围、期限等安置标准具体事项的,也就是从公告可以明确看出被拆迁人享受的相关待遇,这时该公告实际上具有了征收决定的性质。(也就是说政府部门公告中将政府的征收决定内容纳入其中),这时公告不仅仅是程序性的告知了。

所以对于这种影响被拆迁人权利的公告一定要及时起诉。否则就会丧失相关的权利。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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